晶华微被立案调查 受损股民可索赔

2024年11月15日晚,杭州晶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晶华微,代码:68813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曾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根据证监会立案公告,晶华微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可依法索赔。(厉健律师专栏)

值得关注的是,2023年10月14日,晶华微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4年6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对晶华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一、在2024年11月15日前买入晶华微股票,并在2024年11月15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索赔;二、在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4月27日期间买入晶华微股票,并在2023年4月27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晶华微维权入口)

索赔需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对账单(2022年8月1日起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告赢100余家上市公司并获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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