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捉到妻子和情夫赤裸开房 收2.5万补偿后入狱半年

此前,红星新闻曾报道一起“男子因捉奸收情夫2.5万‘赔偿’被判有罪”的案件。彼时,涉案当事人路某某被控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路某某始终认为自己无罪,并一直坚持上诉和申诉。

2024年10月8日,红星新闻从路某某处获悉,该案件申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得到了发回重审的决定。经重审,法院认定,刘某某补偿给路某某的2.5万元系双方多次协商后接受的款项,路某某并非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最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路某某无罪。

据了解,在路某某被拘留期间,其父路先生为帮儿子取得刘某某(第三者)谅解,向刘某某转账2.5万元。待路某某被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后,路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刘某某,要求返还该2.5万元。3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路先生的代理律师王艳涛、陈贞处获悉,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而路先生方已经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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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部分内容

男子捉奸收情夫2.5万元“赔偿”

两审被判敲诈勒索罪获刑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1年3月28日,山东淄博的路某某发现妻子张某要送孩子去辅导班,却行为异常,跟踪后发现其与另一陌生男子赤身裸体在酒店床上,便用手机拍摄了视频留证,随后打了陌生男子一拳。

路某某说,打了一拳后,陌生男子刘某某提出要“补偿”他,路某某便提出6万元经济赔偿,后来对方通过向朋友借钱后,分三次共转给他2.5万元。一个月后,路某某在与张某诉讼离婚期间,刘某某却报警称被路某某敲诈勒索,并以此为依据认为路某某不适合抚养孩子。

2021年11月2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法院在一审判决时称,“被害人虽主观上有赔偿路某某的意思表示,但是被告人路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6万元远远超出刘某某主观愿意赔偿的金钱数额。”认定路某某构成敲诈勒索。

尽管路某某提起了上诉,但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驳回上诉。此后,路某某历经多次上诉、申诉后,此案迎来再审。2024年1月16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同年10月8日,路某某被改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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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部分)

法院认为,刘某某为弥补过错,主动提出给予路某某补偿,路某某在二人协商过程中虽有言语施压,但经二人多次协商后最终接受涉案数额款项,并非出于非法占有刘某某财物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回重审改判无罪后

家属起诉第三者返还此前退还钱款被驳回

路某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他拘留期间,其父亲为了息事宁人,自掏腰包将25000元退还给了第三者,但他仍被判刑6个月。路某某说,父亲“退赃”的钱款,是父亲自掏腰包出的。这笔钱不仅造成了父亲的经济损失,更是他被婚姻出轨的最后尊严,所以他们选择起诉要求对方退回钱款。

据其提供的一份民事裁定书显示,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其中,路先生表示,自己当时出于因儿子被羁押看守所,不懂法,误认为儿子已违法犯罪,为尽快使儿子被取保,恢复人身自由等心理,曾在2021年5月12日给付被告(刘某某)25000元,被告借助公检法以刑事手段对原告之子进行定罪判刑的方式,最终达到个人得到原告给付其25000元的行为。但2024年10月8日原告之子路某某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因此,现原告认为被告占有原告给付被告的25000元于法无据,被告应当返还。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但其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他和路某某前妻张某在2021年3月见面时,路某某跟踪张某被其撞见,后路某某通过殴打、限制被告人身自由,让他向朋友借3万元,最后只借到25000元,通过转账转给他。其间,因为紧张又害怕,所以没有马上报警。事后他又咨询过110,后由派出所立案,认定路某某为敲诈勒索,其间,路某某父亲在派出所向他归还24800元,他写谅解书给原告,这就是事情经过。刘某某认为,路某某父亲将25000元归还于被告,是路某某的非法所得,他也写了谅解书,所以25000元本身就是他借来的钱,这不是路某某父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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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称被敲诈勒索

经审理,法院认为,首先,原告主张返还的案涉2.5万元款项最初系因路某某发现其妻子张某与刘某某婚内出轨,要求刘某某给予的补偿。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为办理取保候审,原告代替路某某将该款项退还给刘某某。原告实际退还的是刑事案件中路某某收取的2.5万元,两者不能割裂开来。故原告以不当得利为由,在本案中作为原告起诉要求刘某某返还该款项,其诉讼主体不适格。

其次,从款项的来源上看,路某某向刘某某退赔的2.5万元,是源于路某某向刘某某索取的2.5万元。从款项的性质分析,系路某某基于妻子张某出轨向婚外第三者刘某某索取的款项,实质上是刘某某侵害路某某配偶权应否给予补偿问题。对于婚外第三者侵权,第三者与配偶通奸等案件是否构成对配偶权的侵犯,法律就第三者对配偶的侵权并无明文规定,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也是不承认婚外第三者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构成侵权。故刘某某的给予属于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也不属于法律评价范围。

第三,在刑事案件中没有评价该款项的性质,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对此也不应做过多的干涉、评价,对此不保护也不反对,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法院驳回起诉。

3月1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路先生的代理律师王艳涛、陈贞处获悉,路先生方并不服,目前已经提起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孙钊罗梦婕

编辑 杨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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